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的一则案例引发关注。65岁的尚某投入120万元购买基金,最终亏损7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定,当事银行在基金转换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炒股配资,需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披露,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的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的理财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为120万元。此后,刘某又将尚某的A基金份额转换到了风险评级为R4-较高风险的基金B产品中。事后查明,尚某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B产品的条件。
法院认为,基金转换属于新的投资行为,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其不当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有律师指出,基金等理财产品亏损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金融机构是否完整履行了适当性义务。这要求金融机构落实“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原则。如果银行存在风险测评不规范、未充分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违规推介高风险产品等行为,就需要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反之,若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客户基于自主决策进行投资,且损失主要源于市场正常波动,则适用“买者自负”原则。例如,此前有案例显示,80多岁的赵某购买基金亏损近30万元后起诉银行,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履行风险评估义务,且亏损源于市场波动,最终判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另一则案例也值得关注。71岁的王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指导”下修改风险测评后,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持有两年半亏损85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银行存在未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以及向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销售中高风险产品等违规行为。由于银行的过错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律师强调,“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能将风险测评流于形式,并应加强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根据自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也禁止欺骗、误导客户购买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平衡好“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炒股配资,需要金融机构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业务全流程,坚守合规底线。同时,投资者也需如实完成风险测评,仔细阅读产品资料与风险揭示书,理性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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